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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E.S.B} &#187; 彭宇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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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用心 聆听 凡者的歌......</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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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何为常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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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8 Sep 2007 09:59:30 +0000</pubDate>
		<dc:creator>dally</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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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彭宇案]]></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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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这些天网络上关于彭宇案的报道非常多，看来很是让人气愤和无奈。不知道彭宇是做好事还是好事者。新华网一篇对该案件的评论文章说的非常公道。该案给人的反思不仅仅是是不是该不该做好事怎么简单。
从案件判决书里看，还是有很多很多矛盾的地方：
在该案件的判决中，法官用了这样的依据：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导致彭宇败诉的原因就是法官的从常理分析。先排除这种常理是非正确，众所周知，一件案件的判决是需要以证据为依据的，无论该案件的案情是非有符合常理推断。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原告提供证据，在该案中，原告并没有有力证据怎么是彭宇撞人，虽然彭宇也没有有力证据证明他没有撞人，但是也不需要提供自己没有撞人的证据。判决书里没有提到有力证据证明原告有错，常理来说没有证据怎么被告有错，那被告就应该是没有错。同时法官使用了他所谓的常理推断来作为判决依据，也是在明确原告没有证据。这样的案件应该是很好判决的，怎么会出来一个大家都预料以外的判决结果呢？
 再来说说法官的所谓常理吧：
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些是什么常理？
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  因为原告没有要求返还就被认为是赔偿。都是我们也有帮人帮到底的常理，如果我碰到这样的情况也会掏点钱，也不会要求返还，因为不在乎这点钱，更不会找周围人说“大家看好了，这是我借给他的哦”难道要把受伤的来人搁在边上写什么借据吧，这不同样是常理，如果之前老太太的家人认为是彭宇撞了人为什么只要求先赔这区区的两百元？这不是同样与情理相悖 。判决书承认撞人是在很短时间里发生，不一定看的很清楚，同样，别人撞倒老太太也不会用上个把小时的。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为什么不能逃逸？还有，为什么看到别人撞人就一定要去抓那个撞人的人，又不是杀人。
在法官的常理中，人是没有做好事的，这又是什么常理！显然，法院对彭宇的判赔理由隐含着这样的一个逻辑——人都是不会无缘无故帮助别人的，如果不是理亏，怎么会去搀扶一个倒地的老太太呢？如果没有撞人，彭宇应当“自行离去”。
一件没有证据，没有根据证据只是使用不常理推断来判决的本来就是不对的。一件案件的判决，如果由于证据有罪，就是无罪。常理只是通常的道理，也有特殊的，谁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能在飞机上扔馅饼下来吗？
相关链接：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
勿中见义勇为之“常理分析”五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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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这些天网络上关于彭宇案的报道非常多，看来很是让人气愤和无奈。不知道彭宇是做好事还是好事者。<a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7-09/08/content_6684685.htm">新华网一篇对该案件的评论文章</a>说的非常公道。该案给人的反思不仅仅是是不是该不该做好事怎么简单。</p>
<p>从<a href="http://www.bullog.cn/blogs/wenyunchao/archives/98564.aspx">案件判决书</a>里看，还是有很多很多矛盾的地方：</p>
<p>在该案件的判决中，法官用了这样的依据：<br />
<span id="more-68"></span><br />
<em>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em></p>
<p>导致彭宇败诉的原因就是法官的<strong>从常理分析。</strong>先排除这种常理是非正确，众所周知，一件案件的判决是需要以证据为依据的，无论该案件的案情是非有符合常理推断。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原告提供证据，在该案中，原告并没有有力证据怎么是彭宇撞人，虽然彭宇也没有有力证据证明他没有撞人，但是也不需要提供自己没有撞人的证据。判决书里没有提到有力证据证明原告有错，常理来说没有证据怎么被告有错，那被告就应该是没有错。同时法官使用了他所谓的常理推断来作为判决依据，也是在明确原告没有证据。这样的案件应该是很好判决的，怎么会出来一个大家都预料以外的判决结果呢？</p>
<p> 再来说说法官的所谓常理吧：</p>
<p><em>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em></p>
<p><em>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em></p>
<p>这些是什么常理？</p>
<p><em>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em>  因为原告没有要求返还就被认为是赔偿。都是我们也有帮人帮到底的常理，如果我碰到这样的情况也会掏点钱，也不会要求返还，因为不在乎这点钱，更不会找周围人说“大家看好了，这是我借给他的哦”难道要把受伤的来人搁在边上写什么借据吧，这不同样是常理，如果之前老太太的家人认为是彭宇撞了人为什么只要求先赔这区区的两百元？这不是同样<em>与情理相悖 。</em>判决书承认撞人是在很短时间里发生，不一定看的很清楚，同样，别人撞倒老太太也不会用上个把小时的。<em>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em> 为什么不能逃逸？还有，为什么看到别人撞人就一定要去抓那个撞人的人，又不是杀人。</p>
<p>在法官的常理中，人是没有做好事的，这又是什么常理！显然，法院对彭宇的判赔理由隐含着这样的一个逻辑——人都是不会无缘无故帮助别人的，如果不是理亏，怎么会去搀扶一个倒地的老太太呢？如果没有撞人，彭宇应当“自行离去”。</p>
<p>一件没有证据，没有根据证据只是使用不常理推断来判决的本来就是不对的。一件案件的判决，如果由于证据有罪，就是无罪。常理只是通常的道理，也有特殊的，谁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能在飞机上扔馅饼下来吗？</p>
<p>相关链接：</p>
<p><a href="http://www.bullog.cn/blogs/wenyunchao/archives/98564.aspx">南京“彭宇案”判决书</a><br />
<a href="http://blog.163.com/guang_700/blog/static/879724820078602318670/">勿中见义勇为之“常理分析”五昏招</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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